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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许可
来源:   发布日期:08-08-04 11:46:52   字体:[大] [中] [小]

审批内容:

户口迁移许可

 

受理部门: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咨询电话:0519-86682170

各辖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咨询电话:0519-866202003326

 

办理时限:

市劳动、人事部门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调动的在职干部和工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移;办理现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户口迁移;办理以投资理由申请的户口迁移;办理以纳税理由申请户口迁移:当场办理。

办理购(建)房户口迁移:(1)派出所受理的15个工作日;(2)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受理的5个工作日。

办理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亲户口迁移;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办理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15个工作日。

办理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移: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

4、《常州市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常政发[2003]99号);

5、《常州市公安机关服务“有效投入”八项措施》。

 

收费标准:

收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2元,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

 

办理流程:

市劳动、人事部门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调动的在职干部和工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迁移:凭市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市(区)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现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户口迁移: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批文,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市(区)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以投资理由申请的户口迁移:持有(1)本人书面申请;(2)营业执照;(3)会计事务所的验资审计报告;(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5)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6)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未婚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受理核准后,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以纳税理由申请户口迁移:持(1)迁入人的书面申请;(2)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4)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5)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未婚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受理核准后,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购(建)房户口迁移:持(1)迁入人的书面申请;(2)房屋所有权证;(3)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随迁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未婚证明);(5)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证明(在我市工作的单位证明、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领取养老金等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持上述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受理,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亲户口迁移:持(1)迁入人的书面申请;(2)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多子女和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由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未婚证明)到父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由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持(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2)结婚证;(3)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向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持(1)书面申请;(2)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乡镇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5)属退休投靠的需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到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移:持(1)书面申请;(2)户籍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4)本人或亲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使用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受理;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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