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局〔2008〕11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
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公安局学历教育申请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安机关 学历教育 规定 通知 (共印5份)
报送:省厅政治部。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
承办人:戴君宇 核稿:吕平洋 审稿:孙 菡
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学历教育管理,鼓励公安民警提升学历水平,提高自身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历教育主要是在职公安民警为提高素质,参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 学历教育坚持“工作为主、自学为主、业余为主”和“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
第四条 学历教育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注重人才素质结构的合理性,保证各类人才的拥有量与公安事业的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学历教育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市局政治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教育种类
第六条 学历教育包括自学考试、函授、电大、成人高考、特色自考等。
第七条 学历教育分大专、本科和研究生等三个层次。
第八条 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原则上应报考与公安工作相关的公安管理、刑事侦察、法律等专业。
第九条 特殊岗位民警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报考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其它专业。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十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应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且有志于献身公安事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当年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2.见习期未满的;
3.待聘、试聘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民警总人数的30%以内。
第十三条 从事公安工作前已参加学历教育尚未毕业的,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可继续参加学习。
第四章 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需填写学历教育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对照报名条件,并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和单位工作实际签署意见,上报市局政治部审核,同时抄报民警培训学校备案。学历教育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民警培训学校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特殊岗位公安民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由市局政治部另行审批决定。
第五章 学习安排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考前辅导和面授、考试等,准予请假。
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根据自身学习能力选报课程,提高参考率、合格率。
第十八条 凡参加自学考试的,每门课程考前给予1天的复习时间;属补考课程的,不再给予复习时间。
第十九条 凡参加函授教育的,除给予集中面授和考试时间外,不再给予其他脱产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正常工作日不给予脱产学习时间,如请假按事假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要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请假必须按市局规定执行,遇有紧急任务的,应首先服从工作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