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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部门

市、各辖市(区)行政审批中心(天宁、钟楼、戚区在本级公安消防大队受理)

咨询单位

市、各辖市(区)公安消防机构

办理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1、向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准备如下材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4)竣工图;(5)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如有变更应提供);(6)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或型式检验报告或强制性认可证书。
对于内装修项目,还应提供如下材料:(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2)《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装修消防验收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3、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重点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4、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 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建立工程项目专项档案。

所需表格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备 注

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消防审核验收,当场办结:
(1)除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地下室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单层或两层普通公共建筑;
(2)7层及7层以下单元式住宅,6层及6层以下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3)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的丁、戊类厂(库)房;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办公用房,商住楼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下一、二层商铺,商业街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下餐饮、美发、服装等非公共娱乐场所装修;
(5)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性质单一、功能简单、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
(6)重大建设工程中火灾危险性小的丁、戊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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