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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部门

市、各辖市(区)公安消防机构

咨询单位

市、各辖市(区)公安消防机构

办理时限

《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损失核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1、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支队:A、协助上级机关调查特别重大火灾。B、负责或协助上级机关调查重大火灾。C、负责支队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的调查,参与辖区其他较大火灾的调查,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所属大队辖区内的较大火灾;发生亡人火灾,支队火调人员应当及时到场参与调查;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火灾,支队领导应当及时到场组织调查工作。D、对大队提出的疑难火灾、达到“两罪”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火灾调查进行指导。E、负责大队调查火灾的重新认定工作。
(2)大队:A、协助上级机关调查特别重大火灾和重大火灾。B、负责或协助上级机关调查较大火灾事故。C、负责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含)以上或有人员伤亡或涉及到两方及以上当事人的火灾调查;发生人员伤亡火灾,大队领导应当立即到现场组织调查。D、负责大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的调查,指导公安派出所火灾调查。E、负责辖区内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
(3)公安派出所: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苏公厅[2005]430号)要求,公安派出所参与管辖范围内火灾调查工作,协助火灾现场保护,负责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不涉及到两方及以上当事人的一般火灾调查。
2、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完善火场保护措施,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起火单位和个人须在失火日后10日内如实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单据。
4、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制作笔录、现场图等,并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5、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应当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核定火灾损失应当制作《火灾损失核定书》,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上述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6、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公安厅申请重新认定。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所需表格

无表格

备 注

新火灾等级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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