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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部门

市车管所

咨询单位

市、辖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按规定接受教育,参加考试合格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405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7年第91号)

收费标准

交通违法12分业务受理,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收费:200元/期人;科目一(理论考试)考试费:30元/次;科目三(路考)考试费:50元/次

收费依据

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费函[2004]160号、苏财综[2004]121号
驾驶证定期审验业务: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流程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在接受教育后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两次以上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进行科目三考试。

所需表格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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