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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转籍、换证、补证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部门

市车管所

咨询单位

市、辖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驾驶证补证、换证、注销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办理驾驶证转籍业务的经比对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无异的当场办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收费依据

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

办理流程

一、机动车驾驶证补证换证业务
(一)补证换证办理条件:
1、机动车驾驶证遗失,需要申请补发的。
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必须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机动车驾驶人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4、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5、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6、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7、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换证业务。
(二)换证补证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
(4)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换证需递交原机动车驾驶证;
4、提供白底制式数码照片;
5、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提交县级或驻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常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出具身体条件证明;
6、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提交县级或驻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或者常州市职业病防治中心出具身体条件证明;
7、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中姓名、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同时变更的,还应提交驾驶人所属派出所提供的变更情况户籍证明(此项变更不可委托代理);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即由军官证或士兵证号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属于遗失补办驾驶证的需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9、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转籍业务
(一)驾驶证转籍业务办理条件:机动车驾驶人户籍由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迁入本市的;
(二)驾驶人转籍需要提供的材料: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迁移证明是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登记卡。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驻常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
(3)异地机动车驾驶证;
(4)提供白底制式数码照片。
三、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
(一)驾驶证注销业务办理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驾驶证注销所需要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驻常部队团级以上的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原件;
(4)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使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需审核其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条件的证明。
四、机动车驾驶证补证、转籍、注销业务办理程序:
1、凭身份证明至本所3号楼拍摄数码照片、进行体检,至本所1号楼办证大厅中介服务处领取并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备齐材料,至本所1号楼办证大厅19号受理窗口办理所需业务。

所需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用80克A4纸打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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