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部门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单位
市、辖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派出所自受理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收费标准
居民户口簿:6元/本;更换居民户口簿封面3元/本、首页1元、内页0.5元/张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
办理流程
一、变更民族成分。(1)变更人必须为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已经办理收养证)。(2)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书面申请。(3)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批准并出具《民族成分变更通知书》。(4)填报《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上报辖市(区)局、分局审批。 二、变更出生日期。(1)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父母提出书面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必须提供原始户籍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记录等)。(3)填报《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上报辖市(区)局、分局审批。 三、变更姓名。(1)十八周岁以下公民由父母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十八周岁以下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如父母亲离婚的,必须经其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当场签字认可,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3)填报《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上报辖市(区)局、分局审批。 四、变更性别。(1)属公安机关登记差错的,由派出所审核后当场办理。(2)公民实施变性手续后申请变更性别的,凭其出具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填报《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上报辖市(区)局、分局审批。 五、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所需表格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