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部门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各辖市(新北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科办证大厅
咨询单位
市、各辖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受理后10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50元;多次有效100元
收费依据
《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关于公布公安系统行政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
办理流程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 2、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白底,规格:48 MM×33MM)。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4、提供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公民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公司有关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公民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的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集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要对参加边境旅游人员逐人核对、询问; (4)公民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护照的,提交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为本人签发的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但申请人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除外; 5、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还应当有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交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 6、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所需表格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