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安资讯 警界风采 政务公开 服务大厅 平安常州 互动交流 网站链接 本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办事指南 选择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服务指南

受理部门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

咨询单位

市、各辖市(新北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1)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同意受理有关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通知书。
(2)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换发或补发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1)申请费:人民币1500元;(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件费:人民币300元;(3)换发或者补发证件费:人民币300元;(4)因损坏或遗失而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证件费:人民币600元。

收费依据

《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苏价费[2004]300号

申请材料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式3份);并提交申请人近期4张2英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相片尺寸长48mm,宽33mm),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外国人应配戴眼镜。
2、交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
3、提交国内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国外卫生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健康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4、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
5、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6、《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一)投资类有关材料
1、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作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提交个人完税证明;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属于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上述证明如系外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任职类申请材料
1、提交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证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为准;
2、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3、交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4、提交个人完税证明;
5、提交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
6、其他:
任职单位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
任职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系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任职单位是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还需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属于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上述证明如系外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三)特殊类申请材料
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即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出具的推荐函,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华居住证件、奖励证明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除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申请人属于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上述证明如系外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夫妻团聚类申请材料
1、提交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提交中国民政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国外婚姻机构出具的《结婚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3、提交经公证的申请人的经济来源证明或者配偶的经济担保证明;外国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4、提交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五)亲子团聚类申请材料
1、提交中国籍父母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提交本人的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国内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或者中国居民户口簿等);国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3、如是收养关系,由省级民政部门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在国外建立的收养关系,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在港、澳、台地区建立的收养关系,须经相应的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六)亲属投靠类申请材料
1、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国外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和《国外无直系亲属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3、提交经公证的投靠人的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的经济担保证明;国外出具的经济来源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4、提交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产权证明。

所需表格

 

备  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08-2009 Czsga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常州市公安局(WWW.CZSGA.GOV.CN)  信箱:czsga@czmail.gov.cn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果巷188号  电话:0519-86684000  邮编:213003
技术支持: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